关于公布《新疆大学章程》的通知
新大校办字〔2016〕64号
各单位:
《新疆大学章程》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专家组审核,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6年9月30日
新疆大学章程
(修订稿)
序 言
新疆大学的前身是创办于1924年的新疆俄文法政专门学校,1935年1月更名为新疆学院,1960年10月1日,新疆大学成立,2000年12月30日,原新疆大学与原新疆工学院合并组建新的新疆大学。新疆大学是国家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自创办以来,继承光荣革命传统,秉承“爱国爱疆、团结进步”的新大精神,牢记“团结、奋进、求实、创新”校训,肩负发展新疆高等教育重任,求真务实,开拓进取,逐步形成具有鲜明地区特色、在新疆的发展繁荣与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学。面向未来,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致力于把学校建设成为西部先进、中亚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新疆大学,简称为“新大”。
英文全称:Xinjia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ju”,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xj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学校设有校本部、北校区、南校区三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为自治区和国家培养合格可靠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各民族师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办学质量,不断提升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创新能力。
学校不断提高和完善依法治校水平,把各项教学、科研、行政、财务管理活动纳入到法治化轨道,逐步实现依法治校。
学校遵循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生活。
第四条 学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教育部依法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依法接受其行政领导、并积极为新疆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委员会履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思想品德教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社会服务工作等;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批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核;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相关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规定或各自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各院(系、部等)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教师、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
(四)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二级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新疆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进行积极回应。
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对学校管理和发展事业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代表大会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各教学单位本科学生直接选举产生,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各教学单位研究生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服务。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理化测试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和反腐倡廉等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院系两级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学校保证其规定范围内的学术自主权。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同时开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及艺术学等九个门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增设其它学科门类。
第三十二条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根据强化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的原则,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三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以国际化办学为导向,围绕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合理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三)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促进学术发展;
(六)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四)按规定诚信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升个人修养;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六条 新疆大学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新疆大学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后勤工作“安全、高效、服务、廉洁”八字方针,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总体图案是两个同心圆,其寓意是各民族师生团结和谐。校徽中心图案为新疆大学最早的教学楼—-红楼。“天山”图案表示新疆大学的地理特征---天山脚下。“1924”为新疆大学的创立时间。“六朵花瓣”图案象征新疆大学学子满天下,桃李花盛开。两圆之间,是以汉文、维吾尔文、英文书写的“新疆大学”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校徽及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毛体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我们正青春年少》,作词林基路,作曲陈谷音。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
学校每逢十周年举行大庆,庆典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
(四)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