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管理,科学决策、超前计划、规范程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大学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工程项目和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工作组负责全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211工程”办公室、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重大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论证与审核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库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在计财处下达上报各部门下年度预算的同时上报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计划,以便学校统筹安排下年度资金计划,不能立即实施的项目放入项目库。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所有在建项目的中期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所有新建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及新建项目项目库的建立等工作,各项目立项及验收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所有维修改造类项目的受理、前期论证、申报、实施、管理及维修改造类项目库的建立等工作,参与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各项目立项及验收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审计处应当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一般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申报书,按项目类别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按照《新疆大学经费审批办法》(新大校办字〔2011〕10号)相关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办公室备案,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申报书,按项目类别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论证意见一并报工作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论证通过,由办公室会同计财处研究协商,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经学校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由学校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工作组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组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或追加预算须填写《新疆大学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变更(或追加预算)申报书》报学校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工作组研究审核,需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需追加预算50万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实施,对无故终止或延期的建设项目,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计财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计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项目完成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所有资产应全部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项目工作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