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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党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党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化自治区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对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基础性作用,推动自治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经201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推进自治区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坚持自治区统筹与扩大高校自主权、需求导向与质量保障相结合,落实高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主体地位和调整学位授权点自主权。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初审,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复审。高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需求,自主确定学科和学位点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按需自主动态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创造条件,积极争取部分高校自主审核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支持增列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社会需求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位点。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加强授权监督,支持高校有序开展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支持高校发挥好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主体作用。
(二)调整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权限。坚持国家宏观管理、自治区统筹监督、高校自主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设置结果由自治区教育厅向教育部推荐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按需部分实施专业大类招生。高校专业设置要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进专业人才培养,大力发展国际教育,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建立动态调控机制,逐步形成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自治区加强统筹监督,出台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建立专业设置预警和宏观管理机制,通过组织第三方评估、专家匿名评审等方式,定期抽查高校专业设置情况,对存在问题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管理及岗位管理
(三)探索推进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针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和不同高校发展定位,研究制订高校编制备案制管理办法,选择若干高校开展试点,核定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高校在总量内自主用人(招聘人员、设置机构、评定职称)等相关工作报有关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校编制备案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在核定人员总量内,高校根据办学规模、人员现状和事业发展,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确认。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高校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5%。适当提高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新增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主要聘任年轻教师和教学一线教师。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工作实际和精简高效原则,在批准的限额内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主设置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有关方案向相关部门备案。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支持建设职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探索实施高校管理人员职员制,逐步拓展管理人员晋升和交流通道。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政府有关部门不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在核定人员总量内,高校结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招聘条件和标准,组织招聘工作,报有关部门备案,招聘程序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执行。高校招聘计划纳入自治区统一发布招聘信息范畴,对于实践性、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特殊性质岗位,支持高校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面试与考察相结合、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等方式灵活进行招聘。对高校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按照政策规定,直接聘任至相应岗位等级,在购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参照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免除高校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高校人员招聘工作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下放高校人员聘用合同认定权限和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结果的审批认定权限。高校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到区内企业兼职从事课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得收入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协商分配。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位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学术团体、基金会或学术期刊、国际学术组织职务。高校可设置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形成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教授+工程师”人才培养机制。高校要认真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施规范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要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改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实施高校自主评审教师职称。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由高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高校自主制订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评审结果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采用事后备案管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对高校引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校要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肃评审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指导高校完善教师职称评审评价标准,优化评审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适当方式,对高校职称评审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高校,责令整改乃至停止高校的自主评审权;对违法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将“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将教学业绩作为评聘优先条件,打破唯论文和科研成果至上藩篱。改革职称评审前置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高校自定;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高校要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组建学科组和评审委员会时校外专家必须占到四分之一以上,要将师德及政治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首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科学性。
五、改革高校薪酬分配机制
(十)加快高校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改革。突出改革导向,坚持政策留心、待遇留人、环境聚才。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出色、考核优秀的高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核增部分可列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内,鼓励高校对业务骨干、特殊人才和关键重点岗位建立特殊薪酬制度,高校自主制定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制度的分配办法。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合理调控高校间收入差距,综合考虑收入类别、经费来源渠道、岗位设置总量情况、工资收入水平因素,适当调控高校绩效工资总量。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高校发展需要,对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以高校上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为核定依据,原则上待遇不降低。确因人员变动、工资标准变动、高层次人才大批量引进等特殊原因,可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变动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总量在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其他都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高校现有教学科研岗位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课时津贴、导师津贴、科研奖励)和绩效津贴予以保留并保持不变,对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相关待遇政策予以保留。绩效工资分配突出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十二)完善高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措施。高层次人才集中的高校,在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的,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核增部分按照高校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由高校自主分配。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对高校承担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和绩效工资总量。
六、健全更加科学高效的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机制
(十三)完善高校经费保障制度。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改进高校项目管理方式,完善高校资金管理办法。完善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市场人才需求、学生培养成本等因素,定期调整高校学费标准,完善生均拨款机制。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加大高等教育投入,支持高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拓宽办学资源来源。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管理制度,鼓励特色发展,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
(十四)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在符合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前提下,高校可自主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加快推动高校总会计师制度试点,强化经济责任,防范财务风险。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规定管好用好经费。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高校经费使用内部稽核、控制和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五)突出高校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主体作用。高校根据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收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简化科研预算编制科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高校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收入,结余部分由单位自主管理使用。较大幅度提高研发投入,支持高校设立自主研究开发项目,改革和完善科研项目申报制,重大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支持高校改进科学研究评价办法,优化配置科研资源,推进科研组织形式改革,建立现代科研管理机制,支持高校教师潜心研究、自由探索。支持高校建立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流程,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充分发挥高校在政府采购中的主体作用。政府采购实行限时办结制,切实提高工作时效性。
(十六)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高校处置房屋、车辆、土地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内、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产,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处置,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对处置资产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财务凭证的,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2号)执行。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高校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十七)支持高校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前提下,经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到区内企业兼职从事课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得个人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汇集高校创新资源要素,面向行业、企业、部门自主开展理论研究、技术服务、技术研发,解决行业企业、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技术攻关等问题,提升高校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任务需求的能力。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综合科技服务。
七、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善高校自主办学环境
(十八)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推进高校党的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高校各级党组织。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高校党的各项建设,提高高校党委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高校党委始终总揽全校、协调各方,确保党对高校的绝对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对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内部薪酬分配等事项,必须经高校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强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党支部(小组)进教研室、进班级,实现党组织对教学科研工作的全覆盖,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师生、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推进高校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高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十九)全面落实维护稳定的“组合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确保社会主义办学不走偏方向、不偏离正轨,切实维护高校校园稳定。切实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建设,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五个认同”“四个自信”“三个离不开”。深刻把握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反恐维稳“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紧紧围绕总目标、聚焦总目标、盯牢总目标,牢牢把总目标抓在手中、扛在肩上、刻在心里。高校是反恐维稳的前沿阵地,是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时刻绷紧反恐维稳这根弦,毫不动摇地落实自治区党委围绕总目标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维护稳定系列组合拳为抓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维稳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强化校园全面防控,织密织严校园维稳防控体系。切实抵御民族分裂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牢牢把握反分裂斗争主动权。持续推进发声亮剑,深挖“两面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做到师生员工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空白,筑牢高校反恐维稳铜墙铁壁,确保高校办学阵地稳固坚实。
(二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特别要加强班主任和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教书育人、维护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按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按师生比不低于1∶350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师生比预科生不低于1∶100,本科生不低于1∶200设置专(兼)职辅导员岗位,研究生院(系)要按比例配备专(兼)职辅导员;按师生比不低于1∶3000设置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
(二十一)着力抓好高校自编教材建设。教材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很强意识形态属性。教材阵地是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重点。高校党委是学校教材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教材建设领导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材建设有关规定,规范自编教材的编写、审定、翻译、印制、发行、使用等环节,定期开展自编教材审读,确保自编教材正确政治方向和科学性。自编教材工作实行“谁编写、谁负责”,确保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负责。严肃教材编写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守住、守好、守牢高校教材阵地。
(二十二)坚持依法治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依法办学,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制定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后勤等方面自主管理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坚持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教材使用纪律、财经纪律,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打造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体系,确保高校运行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形成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二十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财政拨款、标准、信息服务等行政措施,引导和督促高校规范办学。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明确政府权责清单,依法取消或整合内容交叉重复或关联度高的评审评估评价事项,编制确需保留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事项由高校自主实施。
(二十四)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高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完善学术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教授治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职称评聘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在科研工作、职称评定等中的主导地位。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严肃惩处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二十五)加强民主管理。完善高校多元参与的校内治理体系。高校应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学校章程,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健全党建带团建机制,完善高校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参与民主管理作用。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章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进一步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
(二十六)强化信息公开。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重点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特别是在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增强工作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进一步完善高校自主办学监管体系
(二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纠正学校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高校督导制度,加强对高校落实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规范办学行为等事项的督导,强化监督问责。进一步完善高校巡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教育评价监管机制,严格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定期跟踪了解改革进展,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立足充分发挥高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落实好相关法律和政策,给予高校在土地、经费投入、税收减免等方面更多支持政策,通过政策牵引,实现地方产业发展与高校改革建设相融通,积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规范办理事项,提高服务效率,为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创造良好工作空间。依托“互联网+”,大力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九)营造良好改革环境。自治区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要综合考虑区情和高校实际,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科研、税收、经费使用等改革举措的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改革政策落地。加大对高校的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改革进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积极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高校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加快推进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对地州办学高校给予必要政策倾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