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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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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16-05-12 10:56  

新疆大学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资金规划的通知》(财教便函〔2012〕367号)、教育部《关于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入选学校制定建设规划和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6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201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是在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中西部省区,支持一所地方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全面提升综合实力,有效增加区域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现实需求,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我校“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原则,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分管,建设单位自管。

第四条  我校“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五个方面。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新疆大学提升综合实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211工程办公室”、对口支援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编制规划、组织论证、年度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  “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按内容类型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科建设类项目、科研平台与实践基地建设类部分项目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由科研处牵头负责,研究生院协同;

(二)教学实验平台类项目由教务处负责;

(三)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

(四)公共服务体系类项目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五)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由人事处负责;

(六)大学文化建设项目由宣传部负责;

(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管项目的规划编制、立项论证、方案制定、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一把手负责项目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提升综合实力”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与验收;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和共享平台建设。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学校各单位编写立项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论证后编写专项规划。办公室汇总各专项建设规划,编制学校总体建设规划。总体建设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十二条  制定目标任务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和本单位发展需求,制定本单位(项目)目标任务书。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项目目标任务书进行论证修改后汇编成册,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办公室备案,作为项目建设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

(一)每年年初,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填写项目年度预算申请书,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形成学校年度预算申请报告,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和项目目标任务书,制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论证,将论证通过的项目报办公室和计财处备案,作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主要依据。

(三)所有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学校论证后,才能组织实施;对于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暂缓实施直至撤销。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项目建设计划一般不允许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或校党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须登录发展规划处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备案,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新疆大学提升综合实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计财处对建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独立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分期下达、合理统筹、限额使用、定期报账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绩效评价较好的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对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减少或停止资助。

第五章 检查、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条  “提升综合实力”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根据建设子项目实际,采取相应的检查评估方式,将集中检查评审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项目进展情况及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年度总结。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项目进行年度建设绩效评估,编制年度总结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学校总报告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通过项目自查与学校专家评审的方式,对项目进度情况、建设质量、建设效益进行检查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撰写总结报告,接受国家和自治区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对项目建设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单位、项目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按质完成任务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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