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疆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方案》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加强新疆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印发的《高等教育“211工程”三期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及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211部协办〔2003〕1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是指我校利用 “211工程” 三期专项建设资金,列入《新疆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方案》,进行投资建设的专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新疆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新疆新型工业化建设和优势资源转换战略需求,加大学科结构调整、队伍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力度,构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等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推进机制体制创新,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国家和新疆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 新疆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内容包括重点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四部分。其中,重点学科建设是“211工程”建设的核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211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211工程”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有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部门和项目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组织项目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单位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承建项目的计划、执行、审核、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211工程”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预算经费编制额度分配方案,组织上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对“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修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检查、评估办法;检查和监督学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检查验收;沟通、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决算;年度资金预算的汇总、上报;起草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计划设备的采购;制定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及相关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队伍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审核、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计划、执行、审核、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理化测试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审核、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审核、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本小组建设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对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向学校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项目建设中期、验收时,对计财处提供的财务结算报告进行审签。
第十七条 新疆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学校成立“211工程”三期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选举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提前报送学校“211工程”办公室,由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子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新疆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方案》的内容,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子项目负责人既要对项目全权负责,又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工作组的集体作用。
第十九条 子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报送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组织项目按计划实施,负责项目的经费使用、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3.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的相关材料,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报告,并做好项目评价工作。
5.有权要求各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考核评估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
6.对学校项目经费的分配等重大事项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以国家批复为依据,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允许进行大的调整,如需对原建设内容作调整,经项目负责单位同意,由项目负责人报学校“211工程”办公室,经学校审批、备案。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未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对子项目建设做出任何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211工程”专项设备依照《新疆大学“211工程”仪器设备论证与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申报采购,三期建设项目采购的设备要按照《新疆大学“211工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实施管理办法》进行维修。对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按照《新疆大学“创新人才培养建设计划”实施办法》、《新疆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组成。学校自筹资金应及时到位。鼓励引入社会和境外资金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创新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有关主管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要在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创新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基础上,重点用于保障队伍建设和与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新疆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211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分类分期下达、合理调剂、限额使用和单独核算、定期报账、厉行节约的原则。计财处设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审计处行使独立审计权力。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采取集中投入、分期实施、滚动式发展的方法。对项目建设好的单位加大投资力度,对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减少或停止资助。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具体依据《新疆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检查评估办法》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大学“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新大校字[2003]187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